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兴源公司“四定”加强坑代品回收


作者:王二喜  发布时间:2013/8/30   点击数:503

兴源公司为彻底扭转坑代品积压严重、回收不及时、周转率低的不良局面,实行“四定”措施,明确职责,落实到人,进一步提高坑代品的使用效率。

“四定”即:定责任人,定开工时间,定回收时间,定考核措施。明确规定矿长是本单位坑代品回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,分管矿领导是坑代品回收工作的安全、数量和回收进度的责任人。根据工作面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开工、回收时间计划表进行施工,严禁随意调整或停工。如果不按回收计划表施工的矿井,停发放坑代品;不按时开工、回收工作面的,给予矿长、分管矿领导各处罚500/处,每延期一天处罚50/处;规定期限内没完成回收计划的,将对剩余的回收物资收取三倍闲置费,其中矿长、分管领导各承担闲置费的30%,其余的40%从矿工资基金内扣除,并对矿长和分管矿领导每人罚款1000/月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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